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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政策引导企业投保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时间:2012.07.13

辽宁省是国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份之一,近日召开的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新闻发布会,标志着辽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入试点实施阶段。


  哪些企业需要投保?


  2010年,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辽宁省环保厅、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辽宁省环保厅与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作指导原则、投保企业范围和试点城市。


  《意见》指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14种(类)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以及造纸企业均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组建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和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成。


  确定三步走方案:2011年5月~2012年3月为工作准备阶段;2012年3月~8月为试点实施阶段;2012年8月~12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并确定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投保自愿、专业经营的基本原则。


  辽宁省环保厅对省内高风险企业进行了调研,共抽样调查61家企业,完成了《环境风险评估通用技术指南——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导则》课题研究。


  制定招标方案,邀请省内8家有能力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目前已确定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人。


  责任险发挥什么作用?


  据介绍,辽宁目前约有200家高风险企业。若以每家企业年投保金额2万~40万元计算,年投保总额将达100万~2000万元。一旦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实现如下保障:本应由企业对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方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合理施救费用;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据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徐田伟介绍,为引导企业积极参保,辽宁还将出台一系列政策。例如,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等。


  辽宁在立法方面也鼓励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1年重新修订的《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指出,“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怎样增强企业投保积极性?


  据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辽宁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吕家立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依法应当由污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使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控能力,减轻财政负担,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目前,辽宁已经启动第一批试点企业。下一步,辽宁还将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环保部门将提出污染源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企业名录,并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划分原则,积极探索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努力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将不断开发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将制定行业规范,严格市场监管。